
网上有关“开发区招商引资房地产”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开发区招商引资房地产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4月16日,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大理新区)首批招商引资项目集中签约仪式顺利举行。云南城投洱海置业有限公司、汉唐荣耀哈佛(北京)医院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等11个招商引资项目涵盖了康养、教育、文旅、科创等多类产业,协议投资额达228.89亿元人民币,标志着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正式开启承接洱海流域产业、人口向流域外转移转型发展新里程。
5月14日,海开委与大理纳思屋业有限公司、大理达仁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行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大理·春天里”、“大理·博仕嘉园”签约仪式。
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海开委副主任杨章宏,副主任陈雄敏、海开集团总裁阿维斌、大理纳思屋业有限公司总裁李志军、大理达仁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志强、海开委相关科室领导、签约项目领导出席会议。
说起纳思屋业,大 家 自然不陌生。大理州人民医院旁的 纳思·城市春天 与海东新区的 纳思·海岸春天 均是其开发的项目。城市春天现已全部交房,海岸春天受洱海保护政策影响,据了解,目前尚未交房,但随着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大理市上和片区控规批后公告》文件发布,相信交房也是不远。
而大理达仁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日,注册资本达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 房地产 开发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互联网相关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
值得一提的是,我在查询股权透视时发现,该企业有大理纳思物业入股,认缴金额2500万人民币,控股25%,为第二大股东。
由于新签约的项目为新项目,我也暂时查证不到新项目的具体信息,只能等有新项目的消息流出,我再给大家说道。
——延伸阅读——
5月14日,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李跃虹,副总经理沈家忠一行到海开委就大理新区开发建设合作事宜进行洽谈。
会上,杨章宏副主任对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一直以来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双方能继续合作,同心协力将大理新区打造成为洱海流域转型转移发展示范区。海开委、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领导出席会议。
看完大理新区,咱们再看看它的“前辈”—海东新区。
海东新区目前部分项目已经复工,截止2020年5月21日,已经获取了6张预售证。预售证发放情况如下:
01
四季花城
预售证号:预许云字[2020]第(239)号
大理四季花城
在售参考价格: 参考均价 7800 元/㎡
楼盘 地址: 大理市政府旁,沐月街与独秀路交叉口
楼盘电话: 400-819-6498 转 000579
姓名: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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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大理海东新城中心片区独秀路以西,沐月街以东
开发商:大理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售 房屋 总面积:9868.3㎡(商业3158.11㎡, 住宅 6710.19㎡)
预售楼栋号:2#、3#共80套
发证日期:2020年3月11日
02
蒹葭邑
预售证号:预许云字[2020]第(265)号
项目地点:大理海东新城中心片区
开发商:大理海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售住宅总面积:19086.19㎡(商业2520.29㎡,住宅16565.9㎡)
预售楼栋号:1#-11#
发证日期:2020年3月18日
03
蒹葭邑商业部分
预售证号:预许云字[2020]第(324)号
项目地点:大理海东新城金尚街
开发商:大理海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售商业面积:7082.73㎡
预售楼栋号:1-1#楼、1-2#楼、1-3#楼、1-4#楼、1-5#楼、1-6#楼、
发证日期:2020年3月30日
备注:重新核发预售许可证,原预售许可证{证号:预许云字[2018]第(142)号}作废。
04
纳思·海岸春天
预售证号:预许云字[2020]第(343)号
纳思·海岸春天
待售参考价格: 价格待定
楼盘地址: 大理市上和片区映雪路以北,三合路以南
楼盘电话: 400-819-6498 转 000452
姓名: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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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大理市海东新城映雪路以北、三和路以南
开发商:大理纳思屋业有限公司
预售房屋总面积:45659.22㎡
预售楼栋号:1-10、20-35#楼
发证日期:2020年4月2日
05
天空院
预售证号:预许云字[2020]第(576)号
大理天空院
在售参考价格: 参考均价 13000 元/㎡
楼盘地址: 大理市海东新区大理市政府旁
楼盘电话: 400-819-6498 转 000435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投资者来邹城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全面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建设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等。凡国内外人士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通过多种形式向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一律给予奖励。
一、证照办理及收费减免政策
第一条 对投资项目采取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形式,从速办理各类证照。属经济园区项目,由经济园区管委会代办,其他项目由所在镇街代办,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二条 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起,五年内免收邹城市一切可控性行政性收费。
二、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政府依法保障投资者建设用地。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按照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其他项目用地可分别采取划拨、出让、联营联建、以地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按协议出让价格20%给予奖励;租赁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法定最高年限由投资者根据需要一次性签定合同,价格按标准租金的30%给予奖励。
使用新征建设土地,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别由市、镇(街)承担一切规费,投资者可一次性支付出让金,也可按年度支付农民土地补偿金;以联营联建、土地入股形式使用农村土地,需要办理农转用的,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其农转用费用分别由市、镇(街)承担。
对于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类项目,可缓交或部分缓交出让金、租金或农民土地补偿金,先有受益方财政垫付;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实现收益的第一个经营年度起,按一定比例逐年抵顶,5年内抵顶完毕,不足部分有企业交付。
第五条 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划拨目录的项目,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六条 投资企业在用地合同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补交已享受的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三、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新入驻企业从第一个经营年度起,5年内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每年按贡献额的50%进行奖励。同时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对市财政年贡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证书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来我市投资,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除享受第七条的奖励外,给予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10万元。
第九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入驻我市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入驻我市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镇街引入经济开发区、里能工业园的企业形成的税收,我市市级分享部分全额返还镇街财政,财力按现行体制分配。企业有关经济指标纳入镇街统计范围。
四、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根据由受益财政负担的原则,引进市外无偿资金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奖金由直接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对引进境外项目、资金的单位或引荐人,按所引进外资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市外国内项目、资金的,用于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类项目,按所引进资金实际使用额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奖励;流通类项目奖励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参照先期注册资本金核定。引进资金的形式,包括现汇、现金、设备和技术,技术投资须经省级以上科技评审认定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市直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视情况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5%-2%奖励引资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无偿资金用于市级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负担,用于镇街的由镇街财政负担。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国家、省、济宁市下达的列入正常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普遍享有的项目奖金和重点工程拨款及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求助等政策性拨款;争取、引进资金用于改善本单位办公条件及福利的资金。
第十四条 驻邹企业在邹城市范围内投资新建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视情况给予投资企业领导层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到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参与争取的,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引荐人引进3000万元以上加工制造业单体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其配偶或子女系全日制专科以上(含专科)院校毕业的,可安排其中1名到市内事业单位工作。引荐人享受兑现奖金政策的,不再享受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及公益设施享用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职务。
五、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投资过亿元的商贸流通项目、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等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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