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违反规定擅自收购、出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法律依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七条 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砍伐别人家的竹子的,行为人可以构成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为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根据法律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构成违法行为:
1、未经政府单位或他人允许,擅自肆意破坏和偷砍伐非个人所有的或者国家、他人承包管理区域的林木。
2、未经单位或他人允许,擅自肆意破坏和偷砍伐所属单位或者自己承包经营林木的区域。
3、在政府机关单位颁发的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肆意破坏和偷乱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承包管理的他林木。
一、盗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
2、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元。
二、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
2、滥伐竹子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立案起点: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的立案起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六、放火案的立案起点: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七、失火案的立案起点: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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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